烟台市温州商会

团结    拼搏    和谐    共赢

坚定理想信念!共筑温商“中国梦”
商会章程

烟台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烟台市温州商会是由温州籍人士在烟台市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商户,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商会组织,受市工商联直接领导。

 

第二条本会以为政府、社会服务为宗旨,贯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传统美德,为烟台和温州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全称为:烟台市温州商会。

 

第四条本会会址为:烟台市芝罘区滨海景区广仁路十八号烟台温商会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会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平等竞争。

 

第六条商会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烟台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处理会员之间及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为会员及时提供市场信息,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八条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信、贡献,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协调处理政府和企业委托的相关事宜,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市工商联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温州籍在烟台市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为企业会员,个体工商户、经济工作者、企业高管等为个人会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按照要求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本会会长会议批准,成为商会会员。

    第十一条入会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经营行为;

    2、拥护本商会章程;

    3、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4、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入会的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2、商会秘书处组织考查;

    3、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4、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杈、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商会的相关活动;

    3、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瞥权;

    4、有提请本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5、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纪律: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多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其自动退会;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有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在本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商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单位审核,延期换届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整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落实、执行各项决议,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用于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2、举办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各项活动;

    3、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及差旅费等项目的开支;

    4、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用品等开支;

    5、会刊的编辑、发行工作,通讯及信息资料等费用;

    6、商会的友好交往和外事活动费用等;

7、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需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12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在烟台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活动需有烟台市工商联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进行。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在理事会议选举前。应由烟台市工商联考察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